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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2-09-27 11:29:00   来源:   
 

闽经贸投资[2012]652

各设区市、县(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2]142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现将2012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方向,列入《福建省2012年工业转型创新百项千亿投资计划》和实施“一业一策”的产业集聚示范区的重点项目,由经贸部门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二、补助方式

按项目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3、财政厅、省审计厅确认的优选中介机构库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贷款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格式见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特殊规定的文件。

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以示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以上申报材料一式4份(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1份)。

四、申报程序

项目按属地原则上报。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推荐,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推荐,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推荐,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29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

1、加强项目组织。各有关项目推荐单位要进一步开拓工作视野,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2、严格规范程序。各有关项目推荐单位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要充分发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的规范化。

3、严禁弄虚作假。各有关项目推荐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和筛选,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经贸委投资和规划处:林瑞果  电话:0591-878332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俞萍  电话:0591-87097610

 

附件: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专项审计报告.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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