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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06-28 09:50:00   来源:   

闽经信装备〔2015〕337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提高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根据《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文),我委决定开展2015年度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

(二)重大关键成套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纺织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冶金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电工电器设备、环保技术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高端医疗设备、数控机床,其他重点机械。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企业应当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境内依法纳税,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

(二)认定范围内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三)研制生产企业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获得装备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装备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应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国际同类产品中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装备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装备尚未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未取得市场业绩。后续签订首台(套)装备采购使用协议后,应当由福建省研制生产企业开具装备发票并依法纳税。

(七)属于下列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福建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省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省级以上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申报方式

企业向所属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提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省属企业向省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省直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我委装备工业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

五、申报时间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惟贵,电话:0591-87555823,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11号楼427室装备工业处。

 

附件:

1.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doc

2.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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