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信原料〔2015〕261号
各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04〕48号)的规定,现就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研发类项目。
(三)新型砖机装备企业。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示范工程。
(五)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项目。
(六)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1.用于新型墙体材料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技改,以及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主要生产设备已到位;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等有关规定,产品列入《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研发类项目
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主要围绕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重点支持研发,使用建筑垃圾、淤泥,生产绿色化透水砖等。
(三)新型砖机装备企业
1.用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技改,且自筹资金已到位;
2.年销售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示范工程
示范工程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90%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五)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项目
1.应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总体建设规划;
2.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90%以上;
3.使用的墙体材料是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六)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应用等项目
三、申报材料、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2015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表;
3.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4.项目备案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14年度和2015年上半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7.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类别中具体条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一式4份,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四)设区市新材办负责对辖区内所报项目的初审,并报经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合格的项目由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新材办、省财政厅企业处。
(五)每个设区市可择优选报10个以内项目,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新材办 栗 虹 郑 虹;
电 话:0591-87853970,88522395。
省财政厅企业处郑小熙;
电 话:0591-87097618。
附件:2015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