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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5-04-28 14:54:00   来源:   

闽科企金〔2015〕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鼓励更多的企业成为科技型企业,根据《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闽科企金[2015]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要求,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实际,现将我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报

(一)自愿申报。申报企业根据《备案办法》的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二)提交材料。申报企业根据《备案办法》的要求,填报《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给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二、设区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推荐

(一)初审。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对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企业提交的材料由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存档备查。

(二)组织专家评审。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每家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应提交给至少3位以上的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包含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1名,专家都应具有高级职称)。具体要求如下:

1、专家评审要求。

评审专家应按照《备案办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1)对申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评价;

(2)对申报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进行评价;

(3)评价申报企业的生产装备、工艺技术或服务手段是否先进;

(4)对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进行评价;

(5)如果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对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评价;

(6)填写《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专家意见表》(见附件二),并注明是否推荐备案。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收受企业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3、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及时向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回避请求。

(三)专家评审结果审查和实地考察。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的合理性,推荐或不推荐备案的理由是否充足。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实地考察意见。

(四)推荐。暂定每年二次,由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分别于每年6月20至30日、12月20至31日以正式文件将评审通过的推荐备案(复核)企业向省科技厅上报,报送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推荐汇总表》(附件三)以及《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请书》、《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专家评审意见表》,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科技厅公示与备案

(一)省科技厅对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推荐备案(复核)企业进行审核。

(二)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有异议的,退回推荐单位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和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后通过的企业,由省科技厅颁发“福建省科技型企业”证书。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

四、复核

科技型企业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复核一次。复核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按《备案办法》和本通知执行。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企业称号。

五、统计分析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及时做好年度本地区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备案情况统计分析,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上报《福建省科技型企业汇总统计表》(附件四)。

六、其它事项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要积极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科技型企业备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我省由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构成的创新企业群体。

(二)有关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的文件、申请书等资料可以在省科技厅网站首页“公众服务”中“科技型企业”栏目内下载。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做好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政务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为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如无变动,本通知长期有效,每年不再发文。

(四)联系方式: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王芳(0591-87845071);

林章志(0591-87800147)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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