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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预申报的通知

2015-01-19 14:58:00   来源: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委)(厦门市除外):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4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拟开展项目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预申报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2014.1.1-2014.12.31)融资性担保总额(项目申报期内融资性担保总额=项目申报期初融资性担保在保额+项目申报期内融资性担保增加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1.5倍(含1.5倍)以上,其中,为本省中小工业、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银行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80%以上。

(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1067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七)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项目正式申报时的条件可能根据本次预申报情况和财政资金预算情况进行部分调整。

二、预申报要求

本次项目预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预申报的担保机构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www.smefj.com)-“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相关表格,并将《福建省2014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预申报表》打印后报送至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预申报所填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一经上报无法修改,该数据将作为正式申报项目时的基础数据。网络预申报系统将于2月8日18:00前关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进行项目预申报的担保机构届时不得正式申报该项目。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认真审核,确保无漏报、错报的担保机构,于2月9日前将本地区预申报情况正式行文,连同担保机构报送的《福建省2014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预申报表》上报省经信委。

联系人: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周艳  0591-87833634

网络技术支持  黄亲华  0591-87859433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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