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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5-06 14:41:00   来源:   
 

闽经贸中小[2013]293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6号),现就做好今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协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2012年度在保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再担保机构提供经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2012年度在保的再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七)2012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2年增加的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八)2012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九)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上述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三、申报程序

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上报的纸质文件与网络申报内容必须一致。担保机构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网址:www.sme.gov.cn),按要求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会同本通知第二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

请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于57日前,联合行文并连同所有项目的纸质材料(一式2份),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网络技术支持        黄亲华   0591-8785943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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