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商贸〔2013〕10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有关省属国有控股公司:
根据省经贸委、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经贸委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行动方案(2012-2015)的函>》(闽经贸运行〔2012〕72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精神,现将2013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扶持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原则上从列入《行动方案》第五类“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项目”备选项目中选择一批项目,待通过考核、验收后正式确定为2013年度省现代商贸物流示范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
二、支持方式、原则
采取直接奖励补助方式。对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安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3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二)项目原则上应为《行动方案》表列的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项目。
(三)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备案。
(四)已完成总投资额80%以上,验收前可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申报材料
项目推荐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资金的请示文件。
(二)《2013年福建省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三)资金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形象进度证明(验收文件或照片资料等)。
(五)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材料复印件。
(六)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及已完成投资金额(其中:土地投资额、房屋建筑物投资额、机器设备投资额、运输工具投资额、其他投资额分项说明)、起止时间、项目预期效益。
(七)承办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经同级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向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推荐,由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审核、择优后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设区市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项目由其控股公司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备案。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有关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应于3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及相关材料送达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加发电子文档到syc87801017@126.com。逾期恕不受理。
五、考核与验收
(一)考核。4月份由省经贸委组织实地考核,对考核通过的项目下发文件确定年度候选示范项目名单。
(二)验收。
1、验收申请。确定为候选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本通知的规定条件进行项目自检合格后,于6月1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经发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对应项目计划内容和投资是否完成,验收时是否可投入使用);
(2)由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材料一式2份须装订成册。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复印日期。
2、预验收。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经发局)应当在收到实施单位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预验收(包括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项目预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经发局)在2013年6月20日前向省经贸委申报验收,申报验收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验收结论(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随附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
3、验收。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成验收小组于2013年6月25日起,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三)拨付资金。对验收合格的候选示范项目,正式确定为年度省现代物流示范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六、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