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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2-12-07 11:35:00   来源:   
 

闽经贸运行〔2012851

各设区市物流牵头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贸委、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经贸委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行动方案(2012-2015)的函>》(闽经贸运行〔2012725号)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要求,现将2013年度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方式

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行动方案(2012-2015)》(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行动方案》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物流服务平台、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物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重点物流企业和物流节点城市等七个“一批”备选项目中选择30个左右的项目作为2013年度候选示范项目(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的申报通知另文下发),待通过考核、验收后正式确定为2013年度省现代物流示范项目(初定20133月份考核,6月份前验收),并予以专项资金扶持。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扶持。给予资金扶持的物流节点城市下达给当地物流牵头部门,其他项目下达给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物流园区

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项目已经有关部门立项批准,并已完成总投资额(《行动方案》中的项目总投资额,下同)80%以上;2、园区中的物流运营设施(指物流作业设施,包括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场地、流通加工厂房、停车场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3、入驻企业的招商招标工作已完成60%以上。

(二)物流(配送)中心

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项目已经有关部门立项批准,并已完成项目总投资额90%以上;2、物流运营设施(指物流作业设施,包括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场地、流通加工厂房、停车场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3、入驻企业的招商招标工作已完成90%以上(自营部分已正常运作并已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物流服务平台

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物流服务平台的有软硬件建设已完成总投资额90%以上;2、已制定详细的平台服务方案;3、平台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已开始发挥作用。

(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

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为制造业产业集群或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设施设备(包括软硬件建设)已基本建成,已完成项目总投资90%以上;3、物流企业已与服务的制造企业连续签订并运作2年以上的物流外包合同,其承接的物流量占制造企业总物流量的比例达50%以上,同时在降低制造企业物流费用、提高库存周转速度和提高资金周转速度等方面已有较大成效。

(五)物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信息化技术项目已完成投资,其所应用的信息技术在全省居领先地位,并已成功应用在物流主要作业环节中;标准化技术项目已完成2个以上(含)物流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已开始在物流企业中推广应用;经营模式创新项目已按《行动方案》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完成模式创新,达到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目的。2、具备适应物流产业发展需要的后续技术研发力量。

(六)重点物流企业

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2012年物流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并比2011年度增长20%以上;22012年营业税(增值税)实际缴纳额在400万元以上,并比2011年度增长15%以上;3、被评为2012年度中国物流先进企业或国家“AA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或获评2010年度福建省物流企业十五强;4、在提升管理能力、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网点、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方面有新进展,并有成功的典型经验。

(七)物流节点城市

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具有A级物流企业达4家以上;2、为周边产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服务的具有较强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或物流中心(含在建)达5个以上;3、已制定促进当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或“十二五”专项规划;4、已建立物流行业协会;5、定期对当地物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指导物流企业发展、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困难等方面取得实效且有突出典型案例或经验;6、能认真贯彻落实省里有关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规划。

三、材料要求

(一)申报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按照申报条件截止申报日已完成情况、详细的项目进度安排、预计20136月前可完成情况等)及《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附件1)。

2.项目建设情况概要(包括招商招标工作情况)。

3.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包括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主体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6.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申报物流服务平台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按照申报条件截止申报日已完成情况、详细的项目进度安排、预计20136月前可完成情况等)及《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附件2)。

2.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实施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4.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申报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按照申报条件截止申报日已完成情况、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预计20136月前可完成情况等)及《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三》(附件3)。

2.服务制造企业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包括承接制造企业物流外包业务的实施过程、实施手段、预计目标及计算方法、已取得的效益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3.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4.联动双方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

5.项目相关实施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6.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申报物流技术推广应用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按照申报条件截止申报日已完成情况、详细的项目进度安排、预计20136月前可完成情况等)及《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附件2)。

2.信息化技术项目: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在物流主要作业环节的应用情况;标准化技术项目:本单位制修订的2个以上(含)物流标准文本、在物流企业中的推广应用情况;经营模式创新项目:按《行动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及已产生的经济效益。

3.实施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4.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申报重点物流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按照申报条件截止申报日已完成情况、2013年企业发展目标及计划、预计20136月前可完成情况等)及《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四》(附件4)。

2.无不良从业记录合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和2012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中国物流先进企业或国家“A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或2010年度福建省物流企业十五强的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4.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申报物流节点城市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推动物流业发展的成效、做法、经验等,贯彻落实省里有关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规划的工作情况,服务企业的典型案例,2013年工作思路、按照申报条件预计至20136月可完成情况等)。

2.本地区A级物流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3.符合申报条件的物流园区或物流中心(含在建)的立项文件及建设进度情况。

4.成立物流行业协会的证明文件。

5.促进当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或“十二五”专项规划文本。

四、申报

由符合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包括所属县区项目)由物流牵头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其主管单位或其控股的省属集团(控股)公司提出申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物流牵头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六、其他事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物流牵头部门、省属单位或省属集团(控股)公司须对项目承办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核实,负责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报项目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并于20121217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分别报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省财政厅企业处,待所申报项目确定为2013年度候选示范项目后,再按要求提供其他申报材料(由省经贸委另文通知)。

联系人: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薛尚泉0591-87834125

省经贸委计财处       0591-87816749

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610

 

附件:1.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一
         
2.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二

          3.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三

         4.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四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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