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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2-08-31 09:03:00   来源:   
 

闽经贸商贸〔2012600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省属国有控股公司:

为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拟对具有示范意义、产业拉动力强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升项目予以资金扶持。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为连接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消费者提供的通过网上接单、网上支付方式实现商品交易、服务供需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提升项目。

二、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由项目投资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经同级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向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推荐,经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审核、择优后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推荐;设区市(含各区)项目报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推荐;有关省属国有控股公司所属项目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每个设区市(实验区)、有关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可各推荐1-2个项目。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2910日前将推荐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将电子文档发到syc87801017@126.com邮箱。逾期恕不受理,报送材料要装订成册。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资金必须是在福建省内依法建立并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财务制度健全,3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有完整的服务方案并有稳定的服务队伍。

(四)有健全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在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纳税登记。

(五)平台网站需完成工信部的网站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号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2011年至项目申报时完成的实际新增软件、硬件投资不少于200万元,项目能够在2012年内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

(七)从事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需获得相关主管机构批准。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推荐单位申请资金的请示文件。

(二)《2012年福建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三)资金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由福建省财政厅、审计厅确定的《2012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电子商务服务平台20102011年交易额、资产负债率、员工人数及工资支出情况、2011年至申报时已投入的项目资金情况等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及20102011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形象进度证明(验收文件或进度照片资料等)。

(八)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本期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竣工时间、项目建设预期成效)。

(九)申请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资金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接收申报材料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县级经贸部门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后应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情况并签名以示负责。

五、支持方式、原则和补助标准

项目经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验收合格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

 

附件:2012年福建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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