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消费〔2012〕20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做好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决定对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项目给予扶持。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传统工艺美术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1、各地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公共平台、研发创新中心建设,传统工艺技术及工艺流程的革新项目;
2、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拯救、搜集、整理和开展工艺美术宣传活动等工作;
3、贯彻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省政府相关法规,开展全省传统工艺美术重点工作专项经费;
4、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人才的培养(含培训、对外交流、技艺竞赛等)。
二、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符合2012年度传统工艺美术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的单位(含中介组织)可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项目汇总后,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单位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二)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福建省工商发展资金(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工作方案(项目建设依据、效益分析、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拟扶持的项目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若签定委托购买协议或合同的依照协议或合同规定由省经贸委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申报材料一式5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2份)。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
三、有关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项目资金必须按项目设置专门科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安排的项目实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违反规定的,将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全额收回,3年内不得申报扶持项目资金。
2、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经贸、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省经贸委的具体要求,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过省财政厅优选中介机构库中的中介出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审计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当地经贸、财政部门。对逾期3个月未上报的,今后将不再安排工商发展专项资金。
省经贸委
联系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省经贸委消费品工业处
邮 编:350001
联 系 人:许榕、王建
联系电话:87513084、87513444
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企业处
邮 编:350003
联 系 人:林永居
联系电话:87097689
附件:福建省工商发展资金(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xls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Ο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