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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2012年度中药原料基地与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的通知

2012-03-30 14:44:00   来源:   
闽经贸消费〔2012〕18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省直单位:

    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现代化建设,鼓励中药制剂、天然药物研发、产业化,加快建立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中药生产基地,我省决定扶持一批中药原料基地与加工生产项目。现依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制定了《2012年度中药原料基地与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请你们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立即组织项目申报,经初审汇总后上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申报1-2个项目。

    附件:1、2012年度中药原料基地与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药原料基地与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申报书.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2年度中药原料基地与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对象

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等许可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工商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申请条件

(一)中药产业化项目或中成药二次开发产业化项目应为近五年内取得中成药注册证书;重点中药品种主要原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应与我省重点中药生产企业相结合,并制定项目可研报告,取得土地使用权;重点中药生产企业(含中药饮片生产)的关键技术研究、新工艺应用及成果推广,应完成生产工艺设计及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中药生产、技术、信息、供应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应完成项目可研报告。

(二)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好的资信等级,项目资金必须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经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安排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福建省中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品和技术水平先进,对促进我省中药生产和中药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能起积极引导作用的;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安排项目,不搞平均分配;

(三)未按规定报送医药统计报表的企业不予安排。

(四)项目实施期原则不超过三年

四、安排项目重点

(一)省重点中药生产企业(含中药饮片生产)的关键技术研究、新工艺应用及成果推广;

(二)省内中成药品种(含传统中成药二次开发、购买或转让的中成药品种)的产业化;

(三)省内中药生产、技术、信息、供应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四)省内重点中药品种主要原料产业基地建设;

五、项目审核及申报

(一)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项目汇总后,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属项目由项目单位(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申报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然后由该项目单位(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中药原料基地与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并将拟扶持的项目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

(一)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一式5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2份)。

(二)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

(三)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原料基地与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并向省经贸委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明确责任。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设财政补助专项明细核算科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将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全额收回,3年内不得申报中药原料基地与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

八、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

联系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省经贸委消费品工业处

邮    编:350001

联 系 人:林岩香、郭诚

联系电话:0591-87569294、87569124

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

邮    编:350003

联 系 人:林永居

联系电话:0591-8709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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